变相提高融资利息无效,本金按照实际可支配金额计算
本人作者:西安金融律师宋笑清,可私信或百度、微博搜索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案件详情:A小贷公司(贷款人)与甲印刷公司(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月利率2%(年利率24%)。合同签订当日,A小贷公司向甲印刷公司账户汇入一笔4.5万元(备注服务费及保证金),汇入一笔20.5万元(备注贷款),两笔金额合计25万元。
双方在签署《贷款服务合同》中约定,受托人B金融公司为甲印刷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甲印刷公司按照约定向B金融公司支付费用,并约定对于B金融公司向甲印刷公司提供的系列服务,甲印刷公司同意在获得《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当日向B金融公司支付贷款服务费。B金融公司系A小贷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两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同。甲印刷厂偿还了前7期月供后未能偿还后续贷款。法院经审理,认定A小贷公司实际出借金额为20.5万元。
法院观点: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25万元,A小贷公司在放款时分两笔放款,一笔单独放款4.5万元并备注“服务费及保证金”,该笔4.5万元采取B金融公司与借款人另行签订《贷款服务合同》的方式由B金融公司收取。虽然服务费、保证金与利息名称不同,但实质上都属于借款成本。印刷厂作为借款人实际可支配的借款金额为20.5万元。
“服务费与保证金”该如何认定?
本案涉及的“服务费与保证金”的收取节奏与利息收取节奏一致,费用的收取与借款金额存在比例关系,签订《贷款服务合同》的时间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同一天,收取费用时间与放款时间亦临近,综合上述事实能够认定B金融公司收取“服务费和保证金”与借款业务存在密切关联。借款人依《借款合同》之约定需承担每月2%的利息,在利息之外收取“服务费和保证金”本质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法院依法认为该情形属于变相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
律师提醒:擦亮双眼,避开“变相利息”的坑
一是避开“多重费用”,要看所谓的“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等是否有对应的服务;
二是避开“预扣利息”,要以得到的借款金额来认定借款本金;
三是避开“隐藏费用”,要算清楚借贷合同中所有的费用(通常要加总计算认定利息),避免合同在“违约金”“保证金”等方面增加融资成本。
如果在借贷中遇到预先扣除利息等情形的,借款人要注意保存好相应的转账凭证,以证明自身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防止被收取高额利息。
部分金融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捆绑贷款强制变相收取利息或提供中间服务,增加了实体企业负担。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有效降低企业用资成本,人民法院应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变相和不合规费用应加以严格审查,形成司法保护和行政监管的合力,促进资金融通和民营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资成本,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助力营造透明、公开、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