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黄金投资律师:“托管”的黄金消失,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本人作者:西安金融律师宋笑清,可私信或百度、微博搜索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有的消费者在黄金售卖店购买实物黄金后并未带走,而是交由商家托管,商家承诺按照一定费率定期向消费者支付收益,承诺消费者可以随时取回实物黄金。但当出现金店跑路的现象时,却被告知跑路的是加盟店,消费者面临维权困境。

在目前市场上,品牌黄金售卖店的经营模式主要区分为直营和加盟。直营店是由品牌公司直接管理和运营,如果直营店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由品牌方直接承担责任。加盟店是经品牌公司授权开展的特许经营店铺,独立运营。

从法律关系来看,品牌方与加盟店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作为特许人的品牌方和作为被特许人的加盟店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不可否认的是,特许经营模式下加盟商和品牌方的店内装潢、品牌标识、员工着装等整齐划一,消费者并不能够清晰识别二者背后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在购买前可以通过登录官网查询、店铺公示、询问店员等方式,明确店铺的经营模式,再结合具体消费需求,合理选择商家。但如果单纯是订立买卖合同,那么直营店和加盟店的货源基本是一致的,通常是在优惠政策和售后服务上有所不同。但实践中争议往往是由加盟店自行开展的其他服务引起。

从法律责任来看,如果加盟金店跑路,那么谁来为消费者的损失买单,需要根据具体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如果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达成“托管”合意、收取货款的账户均为加盟店,那么加盟店应当对于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加盟店对实物黄金托管有保本付息的承诺,违规开展金融业务,那么其还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关于品牌方总店是否要担责,基于特许经营关系,被特许人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原则上应由被特许人直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构成表见代理,或者特许人未依据特许经营合同尽到管理监督风险防控义务,特许人也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具体需要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认定。

如果商家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也不符合监管机构关于代销机构的规定,其开展的黄金托管行为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民事合同的效力则要根据双方是否明知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部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保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和其他无名合同等。如果商家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吸引大量消费者的资金,而每一笔消费者的款项并不对应具体的实物黄金,当发生不能如期返还投资者黄金的风险时,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消费者在选择黄金托管服务之前,务必查询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发行或代销资质,以免陷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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