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融律师:“空白合同”不能随便签

本人作者:西安金融律师宋笑清,可私信或百度、微博搜索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实践中出于交易方便的考虑,部分当事人在未填写完整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对方。殊不知,这样的行为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北京金融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保证人称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且签字后因贷款审批未通过,银行已对合同进行销毁,不认可应承担保证责任。

签署空白合同,视为对合同相对方的无限授权。每个民商事主体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空白合同”存在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情形,为保护交易稳定,法院通常会肯定合同的效力,然后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综合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作出最终裁决,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完整,合同核心条款是否已注明,避免签订空白合同,造成财产利益受损。

案例展示:李女士与某银行之间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年王先生经营的某商贸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开,向某银行申请30万元借款,2014年7月4日,李女士、王先生和某商贸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李女士对于王先生向某银行的30万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借款人王先生未在约定时间向银行还款,某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偿还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李女士、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李女士自述,其当时签的是一个“空白”合同,同时也不是为王先生和某商贸公司提供担保,自己之前确实要为一个朋友提供担保,只不过签完合同后,后来贷款审批未获银行通过,李女士曾致电某银行询问之前所签的空白合同,某银行业务人员称已销毁,以上情况李女士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

法院认为,李女士以保证人身份与某银行签署《最高额担保合同》,经司法鉴定《最高额担保合同》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最高额担保合同》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视为李女士自愿为王先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保证合同中签字盖章所代表的法律意义,即使存在当事人在部分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行为,应视为对补记有关合同内容的授权行为,对合同空白内容进行补记并不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面签照片不能准确区分,并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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