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基金律师:打破刚兑,基金公司有过错也要赔

本人作者:西安金融律师宋笑清,可私信或百度、微博搜索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打破刚兑”成为委托理财行业的新风向。但打破刚兑并非让投资者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境况之下。若基金管理人存在未适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的情形,同时在信息披露、风险告知等义务履行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因其过错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王先生作为投资人与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公司签订《基金合同》,其中,《重要提示》部分载明,本基金主要投向为某工程承包公司享有的A项目10年租金收益权。

根据约定,基金管理公司以8000万元的价格受让某工程承包公司持有的标的房屋租金收益权,10年租金预算为1.44亿元。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购确认书》等文件中多次使用“起息”“付息”“分配本金”等相关词语表述。但实际上,案涉基金项目实际募集资金2110万元,并均已支付给某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基金到期后,基金管理公司未对基金进行清算,并单方决定延长基金期限。

本案中,案涉私募基金的实际募集金额与基金投向项目标的差额巨大,与前期约定不相符且未能合理调整,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案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未能对实际投资对价存在巨大差距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代表案涉私募基金与某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某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持有的租金收益权的真实性等必要的事项予以审查,且相关情况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给案涉私募基金的管理和退出增加了难以预估的风险。

在实际募集金额远低于披露的受让价格的情况下,某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将相关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同时,某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购确认书》《延期兑付公告》《再次延期兑付公告》等文件中多次使用“起息”“付息”“分配本金”等相关词语表述,存在误导投资者案涉私募基金可以刚兑的嫌疑。某基金管理公司在案涉基金的募集和管理中严重违反《基金合同》,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需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如实进行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打破刚兑,不是推卸受托人未尽职的责任,受托人应对其过错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一方面,投资者需要认识到投资具有风险,委托理财若存在刚性兑付条款,该条款无效,投资者的投资预期收益没有保障。√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若以类似“保本付息”等表述误导投资者投资者具有保底或刚兑,隐瞒投资产品相关的重大信息、未尽信息披露义务,将会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需要对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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