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基金律师:特殊情况下FOF母基金的管理义乌范围要穿透到底层资产。
本人作者:西安金融律师宋笑清,可私信或百度、微博搜索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范围依实际履职情况而定,不是一成不变的。
FOF基金是Fund of Funds的简称,直译为基金中的基金,也被称为“母子基金”,简而言之就是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这种间接投资结构设计,一方面能够通过多样化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母基金的投资门槛。
一般而言,母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范围仅及于子基金层面,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则需要“穿透”至底层投资标的。
案例:王先生经过销售经理推荐,与母基金管理人某投资公司和托管人订立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王先生认购母基金产品100万份额,募集资金用于认购某资管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某合伙企业(即子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子基金主要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对象包括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等。
母基金到期后未进行清算分配,王先生认为母基金管理人在推介销售过程中存在诱导、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在母基金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未及时如实披露子基金底层投资标的风险情况、未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子基金损失等行为,故起诉要求某投资公司赔偿本金和资金占用费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基金为FOF结构,但母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范围应当包括对子基金及其管理人和底层投资标的。
1.从信息披露来看,某投资公司从未在母基金相关资料中披露其为FOF基金,亦未明确告知投资人其管理义务范围仅局限于子基金及其管理人某资管公司。
2.从母基金募集和推介过程来看,某投资公司对于母基金的产品亮点、风控措施及收益预测等关键事宜的宣传推介,均集中于对底层投资标的的分析,并非仅限定于对子基金及其管理人某资管公司的分析,足以让投资者对某投资公司具备对底层标的企业的管理能力及管理义务形成合理预期。
3.从资金投资和管理过程来看,母基金派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底层标的企业的管理,且相关季报及年报中显示某投资公司持续关注并深度参与了对底层标的企业的投资及管理工作,包括在未向投资者披露的情况下,将底层投资标的C公司更换为D公司。
4.从母子基金关系来看,直至母基金完成向子基金的全部投资时,子基金仍未备案为私募基金,故本案中是否为FOF基金结构对母基金的投资和管理义务并未产生实质影响。
母基金管理人实质参与了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和对底层投资标的的管理,则其管理义务范围应穿透地及于底层投资标的。
律师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场需谨慎。
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投资活动中,买卖双方应当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卖方机构,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等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信息,尤其是在FOF基金等特殊类型金融产品和投资方式中的管理义务范围和责任。
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进行风险等级测评,在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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