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信托律师:委托人是否专业不影响信托公司风险告知义务履行
本人作者:西安金融律师宋笑清,可私信或百度、微博搜索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委托人往往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同时取得高额收益而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实践中,信托合同中涉及风险承担的内容往往通过格式条款形式呈现,因风险提示义务履行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如果委托人(这里指自然人)具备一定专业能力,会对受托人的风险提示义务的履行带来影响吗?
下面是一个因为专业引发的“区别对待”案件。
李先生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李先生认为信托计划相关信托文件并未就强制平仓、杠杆比例、强制平仓时对劣后受益人本金损失等特殊风险进行单独的提示和说明。某信托公司认为《认购风险申明书》已对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集中提示。此外,某信托公司主张李先生的专业背景和专业能力将导致其对风险的了解程度高于一般人,即使信托公司提示有瑕疵,对方也能明白相关风险。双方就格式条款中涉及强制平仓、杠杆比例及其风险提示义务的履行等内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风险内容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字体、格式方面的特别提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本案中,《信托合同》未对杠杆比例、强制平仓等内容进行字体、格式方面的特别提示,《认购风险申明书》虽载明了风险,但位置并不显著,不能起到特别提示的作用。
委托人的专业水平不影响 受托人风险提示义务的履行
根据我国《信托法》及相关金融法规,受托人在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必须就信托计划所涉及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这种风险提示义务是受托人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其目的是确保委托人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委托人的专业水平虽然可能影响其对风险的理解和判断,但并不能替代受托人的风险提示义务。
律师提示: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应当参考条款的字体、格式有无明显区别,特别是对于损失影响受益人信托资金收益的内容,还应当参考条款所处位置是否明显,风险提示还应当具有直接性,能够明确表达含义。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无论委托人的专业水平如何,都不应成为受托人减轻或免除其风险提示义务的理由。如果允许受托人以委托人的专业水平为由减轻或免除其风险提示义务,将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失衡等问题,这不仅有损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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