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刷国外币种造成损失,向银行索赔成功案例分享: 验证短信,应当采取方便持卡人识别和理解的形式。
本人作者:西安金融律师宋笑清,可私信或百度、微博搜索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案情描述:某天,刘女士收到短信:“ETC提醒:您办理的智能自动过关卡已停用,请在12月08号前至:WWW.e57ts.ws重签,祝您旅途愉快!”她点击短信链接,在打开的网页中按照绑定信用卡提示输入了信用卡卡号、有效日期和卡片后三位验证码。而后又收到短信:“动态密码:XXXXXX;密码编号:1。您尾号XXX6信用卡正在网上支付安全验证,交易金额:3080.0;币种:978。【某银行】”等共计三条动态密码短信。填写动态密码后,刘女士意识到这可能是网络盗刷,当即拨打某银行电话挂失其信用卡,冻结相关交易,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几天后,某银行受理了刘女士的交易异议,为其挂账并通过银联向境外收单机构申请退单(涉案金额EUR3080.00,折合人民币22,697.44元),但退单失败,该笔款项被释放。
一、案涉交易是否构成信用卡网络盗刷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案涉交易系网络交易,消费终端为境外公司,消费货币为外币,交易发生后持卡人当即进行挂失、报警并向某银行申请交易异议,综合持卡人所在地、交易行为地、交易通知、报警记录及挂失记录等,能够证明案涉信用卡的交易存在异常,该信用卡账户发生了非因持卡人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故案涉交易为信用卡网络盗刷交易。
二、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查明事实,持卡人未审核发送短信者的异常号码即轻信该内容,点击了诈骗短信链接并输入信用卡关键识别信息,未尽到一名持卡人应负有的妥善保管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三、某银行是否尽到审慎核验义务
●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发卡银行负有审慎核验交易真实性、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件《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GB/T12406-2008)规定“本标准提供了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三位字符型代码结构和相应的三位数字代码结构,对于有辅助单位的货币,也给出了辅助单位与本币的十进制关系……本标准适用于需要对货币和资金加以描述的所有贸易、商业和银行业务领城。它不仅适用于手工处理而且还适用于自动化处理系统。”其中,“欧元Euro”的字母代码为“EUR”,数字代码为“978”。
法院判决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某银行向持卡人发送的验证短信虽包含了正确的交易数额和币种信息,但币种信息采用的数字代码形式过于专业,使用范围有限,不常见于日常生活,作为非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持卡人不易准确理解其含义。通过计算机系统将验证短信中的数字代码替换成对应货币的汉语名称客观上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但某银行未采用便于普通持卡人识别和理解的汉语货币名称标识币种,导致持卡人对币种类别发生误解,未能识别出实际交易币种(欧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交易币种(人民币),某银行应对其未尽审慎审核义务的违约行为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认真阅读动态验证短信
持卡人应当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对动态验证短信要认真阅读,审慎识别短信来源、短信内容,特别是要谨慎点击短信内嵌链接,谨防电信诈骗。
审慎核验交易真实性是法定义务
审慎核验交易真实性、防范电信诈骗是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定义务。在银行卡无卡交易中,银行通过向持卡人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进行动态密码验证是常见的验证方式,短信验证的主要作用是验证特定交易是否为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
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验证短信体现的特定交易的交易信息应当包含交易对手及作为特定交易核心内容的交易金额。因案涉信用卡可以进行跨境交易,故银行向持卡人确认交易金额时应当包含交易数额及币种,方能使得持卡人对交易金额进行准确核对。银行将交易数额和币种信息包含在验证短信中发送给持卡人时,应当采取方便持卡人识别和理解的形式。
本人作者:西安金融律师宋笑清,可私信或百度、微博搜索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