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信托律师:什么情况下可要求保管银行承担信托损失赔偿责任
本人作者:西安金融律师宋笑清,15591866072。
在我国,约束信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模式,有两种,委托人、受托人、保管人,三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一元模式,比如契约型证券投资基基金;另外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受托人与保管人另签保管合同的二元模式,比如普通的信托合同。
那么在普通的信托纠纷中,投资人并没有与保管人签订直接的合同合,保管合同是信托公司与保管人之间签订的,投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依据保管合同,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保管人在保管信托财产的过程存在过错,违背了信托财产的安全保管责任,进而侵害了投资人的财产权益,那么投资者人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赔偿。
一、下面我们列举集中保管银行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存在违规不当转账的情形:托管银行未按照保管合同和监管规定的要求,不当转账、错误转账等操作,致使信托资产的流转出现错误,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保管银行可能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内部系统漏洞导致损失情形:保管银行的系统安全漏洞或技术故障导致信托资产损失,如果保管银行未及时发现、纠正漏洞或故障,或未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可能需对投资人损失承担责任。
3.存在违规资金挪用情形:保管银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未严格监督信托资金的使用和流转,导致信托资金被挪用、滥用等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保管银行应当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若未能尽到监督义务,可能需对投资人损失承担责任。
4.保管银行超出授权范围操作或决策:保管银行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管规定的授权范围行事,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操作或决策导致投资人损失的,保管银行可能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5.保管人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保管银行未按照监管规定要求,未及时向监管机构或信托公司报告异常情况,导致损失扩大或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可能需对投资人损失承担责任。
二、那么承当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呢?
至于保管银行基于其过错行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首先不是与信托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目前的案例通常直接判决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