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虚拟币律师:出借虚拟币或者借钱给别人炒虚拟币,对方拒绝归还,通过法院能要回来吗?

西安专业的投资理财律师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答复:借钱不还,法律保护;借出去的虚拟币对方不还,自己承担损失,法院不予保护。

参考案例:辜某与陆某系邻居,双方都进行着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投资。2021年9月起,陆某陆续以老板建矿场、投资虚拟货币等需要资金为由向辜某借款或者借泰达币,并出具借条承诺高额利息。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辜某向陆某转账合计338万元,交付泰达币总计7万个。后双方因还款事宜产生纠纷,辜某将陆某诉至法院,扣除已归还的257万元及2万个泰达币,请求法院判决陆某归还剩余借款、利息及泰达币。

法院判决:1.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辜某通过名下账户向陆某转账338万元,上述财产陆某均应返还。经法院核算,扣除陆某已还款项257万元,陆某仍应返还辜某81万元。2.泰达币系虚拟货币,并非法定的流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辜某应当自行承担出借泰达币的损失。

法院说理: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辜某提供的借条以及辜某、陆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陆某系以老板建矿场、投资虚拟货币为由向辜某借款或泰达币,并约定了利息,双方之间达成的是借贷合意,并非虚拟货币的合作投资意向,因此,双方之间并非合作投资关系。依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的内容以及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辜某向陆某出借泰达币,或明知陆某借款用于投资虚拟货币等非法金融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有关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西安专业的投资理财律师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泰达币、比特币等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吸引无数投机客围绕它“淘金”,梦想“暴富”。但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投机取巧行为,因为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本身不具备合法的价值属性和流通属性,并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本案中的“借款”有违公序良俗,案涉借贷合同亦属无效,借款予以返还,但是利息及出借泰达币等损失应由辜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