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委托理财律师:亏损补足条款,无效,责任五五分

本文作者:西安金融理财律师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专业从事信托、基金、资管、股票、期货、外汇、黄金、保险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律师。

参考案例:2021年7月,陈某松与颜某祥约定,陈某松委托颜某祥从事股票交易。其中,1.陈某松提供资金和证券交易账户供颜某祥操作;2.颜某祥则保证陈某松的本金不遭受损失,盈利部分按照陈某松60%、颜某祥40%的比例进行分配;若本金亏损达到10%时,颜某祥应当补足亏损,才能继续操作。到2022年1月份,双方之间委托资产达到1200万元。2022年1月份,颜某祥补亏240万元。后继续操作账户至2022年12月23日,双方解除委托理财关系,账户最终亏损178万元。陈某松要求颜某祥补足亏损遭拒,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一、陈某松与颜某祥就陈某松委托颜某祥从事股票交易达成合意,双方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二、关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受托人补足亏损保证委托人资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无效,又因为保底条款为核心条款,该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理由是:保底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误判或漠视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导致广大委托人利益受损。因此,该条款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该条款为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应为无效合同。

三、因为合同无效,双方应该根据过错成都来承担相应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颜某祥提供证据2并不足以证实其具有为他人提供股票方面的理财投资的资质,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颜某祥缺乏相应的资质而擅自接受陈某松委托理财,对陈某松的资金损失存在过错。股票市场是高风险、高技术的专业市场,陈某松未认真审查颜某祥的从业资质和操作经验,盲目相信颜某祥的投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委托颜某祥进行理财,其自身也存在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案情,本院酌定颜某祥、陈某松对资金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四、原告损失应该是多少?原告主张是178万元,但实际上在2022年全年因为受托人补亏还有240万元,所以该账户的实际亏损额度为178+240=418万元。法院酌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那么原告应该承担209万,被告也应该承担209万。而被告颜某祥于2022年1月向陈某松支付的240万元可予以抵扣。抵扣后,颜某祥无须再向陈某松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被告无需再向原告给付资金。

综述:投资理财,经常出现资金方与操盘方之间的合作,通常情况下,资金方相对强势,往往能够拿捏对手,提出相对相对苛刻的条件,不承担任何风险。而作为操盘方,往往基于发展业务的目的,不得不答应对方的各项要求。在法律实践中,最多的就是保底条款,目前保底条款无效成为司法界的共识,唯一不同的是,无效之后如何处理利益分配和损失分摊问题,有的法院认为应该由资金方承担,利益与风险平衡,但多数法院认为双都存在过错,应该按照过错程度分配,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案例显示多为五五开。这也就提醒我们,做为资金方,应该合理的估计风险,理性认识双方责任;对技术方操盘方来说,也要注意保持底线,对违反利益平衡的过分要求予以拒绝,要不然最后可能自己没赚到钱还得承担很大的风险。

总之,资本逐利的属性不变,法院对保底条款否定的态度,也是从司法层面调解着资金与操盘方之间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