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银行员工误导买非银行理财产品,第三方非法集资,起诉银行获赔

本文作者: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案例:张三于2020年经某某银行工作人员李四推介,在该处购买了A资产公司的信托产品,投资本金为1000000元。张三在某某银行提供的《委托认购协议》上签名,并交付资金。后来经查明,该信托为虚假信托,实际为A资产管理公司虚构的,其通过某某银行等不同渠道向银行办理业务或有投资需求的群众大肆非法集资,涉案赃物暂未退赔。A公司通常向某某银行派出员工,采用帮助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业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其投资理财产品。张三就是这样购买了案涉理财产品,本金无法收回。双方协商不成,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知识点:员工职务行为后果由单位负责。对于信托等高风险性的理财产品,代销单位应该承担更为严格的适当性义务。

法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某某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工作人员在该行场地内推介、销售博某公司理财产品,承诺该产品保本付息等,李某某基于对银行的信任签订合同,故某某银行为李某某提供了金融性服务。案涉合同标的系未发布成立的非正规理财产品,较其他金融产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故某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存有更为严格的适当性义务。诉讼过程中,某某银行却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案涉产品尽到风险评估等审查义务,且在此情况下推介案涉产品,应当认定其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存有不当推介。故某某银行关于案涉产品与该支行无关联、其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支行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的确存有缔约过失,但不影响某某银行应有责任承担,该支行据此关于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以上为真实案例,但不排除个案有别,故仅供参考。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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