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是介绍别人投资,客户自己操作亏了,起诉介绍人赔偿,败诉。

本文作者:西安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案例:张三与王五是好朋友,王五自己和李四都在某平台买卖虚拟币赚钱,张三和李四就慢慢相识。张三不好意思问王五投资情况,就向李四请教,李四就介绍张三认识了某公司员工,该员工教张三开户、下载软件、入金、转美元等操作。没几天,该平台突然关闭,三人资金均被套无法取出。张三遂起诉李四,要求其赔偿,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其诉求。

知识点:不能将简单的介绍投资的行为定性为投资理财,本案中客户自己操作自己的账户,亏损原因在于平台关闭,并非介绍人的介绍行为。

法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张三在王五的介绍下,与李四相识。李四帮助张三联系了相关公司人员,属于介绍人性质。张三在自己手机上面下载程序,平台账户密码由其自己控制,该事实也可证明是张三自愿进行投资。张三的财产损失是某平台关闭导致的,李四并不是该平台的实际控制人且其自己在该平台的投资也有损失。同时,虚拟货币并非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且不具有与货币相当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张三的投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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