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理财受托人被起诉,无法证明资金已交付给第三人,被判返还
本文作者:西安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案例:张三和李四都在一个微信群里,李四透露其在做邮币卡,交易技术不错,吸引了张三的注意。张三与李四约定,由李四为其理财,保底收益20%。张三将100万交付给李四,李四将多位投资人的资金回汇集后转入投资平台负责人处,所购邮票登记在李四名下。不久后,某日网站关闭,无法出金,张三向李四追偿,法院判决李四返还投资。
知识点:本案中历经两审,一审认为有保底条款,合同无效,应该返还;二审认为本案受托人李四未能证明资金去除,其笼统的举证自己将多位投资人的资金汇集后转给案外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受托义务,存在违约,应该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首先,张三与李四虽签订了《理财业务合作协议》,但该协议约定的理财方式为,李四在张三指定的交易平台和银行设立交易账户,李四拥有账户的所有权,只有其本人可以取出交易资金。张三本案主张的100万元系李四于2015年7月23日向张三出具收条,7月24日张三转账交付,该收条明确约定“100万元用于邮币卡投资上市”。由此可见,张三本案主张的100万元与理财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款理财方式明显不同。其次,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应具有一般委托合同的特征,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依据案涉收条的约定,张三出资的100万元是委托李四用于邮币卡投资,但李四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通过案外人魏某,购买了邮币卡,魏某,也陈述195万元的邮票均登记在李四名下,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四代张三进行了邮币卡投资,且投资利益归属于张三,李四作为受托人未按约定处理受托事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向董某某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以上为西安专业金融律师宋笑清律师依据真实案例改编,个案有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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