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律师:客户公司错过提货期,现要求期货公司提供现货,能胜诉吗?

本文作者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答案: 期货实物交割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期货清算阶段,该阶段系由买、卖双方通过各自的期货经纪公司即会员单位在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中进行操作,主要业务是申请实物交割、支付货款、发送提货单或提货密码等。二是实物交收阶段,即现货阶段,期货交易已关闭。

期货公司(甲方)与(乙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合同对期货交易的委托、保证金及管理、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通知与确认、风险控制、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费用、免责条款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第五十二条中约定:“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第五十四条约定:“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向期货公司出具《集中交割意向书(买方)》,授权期货公司办理期货交割事宜,并承诺交割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产生的费用及结果均由其自行承担。交割结果显示已经配对成功,且收取了卖方客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认可已收到实物交割的提货密码,但其并没有向交割仓库办理提货。鉴于期货公司既客户公司作为买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卖方,亦非期货交易所配对的指定交割仓库,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亦没有关于期货公司向乙方公司实物交货的义务,客户公司要求期货公司提供现货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第三十三条(2016年修订前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