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律师:非法期货交易的管辖是否适用期货纠纷管辖?

本文作者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答案:适用普通管辖表述:原审原告彭祥起诉称,原审被告吉林交易中心未经国家批准,通过现货交易软件系统,授权会员单位以欺诈和虚假宣传方式引诱投资者在网络上开户炒现货。原审原告彭祥在业务员隐瞒风险等情况下通过网上开户,并进行现货交易操作。原审被告吉林交易中心涉案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交易物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非法利润。原审被告建行玉溪开发区支行违规提供金融服务与平台公司分享客户收益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原告彭祥以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两原审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本案中,原审被告吉林交易中心并非由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从其公司经营范围上来看也未包含期货交易,且从原审原告彭祥的诉称描述中其与吉林交易中心进行的也并非期货交易,故本案所涉交易活动并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期货交易活动,所涉法律关系并非期货交易纠纷而系普通合同纠纷,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关于期货交易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只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吉林交易中心、建行玉溪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分别为吉林省延吉市、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和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于本案纠纷系基于原审被告吉林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引起,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原审被告吉林交易中心所在地,故由原审被告吉林交易中心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相关证据的收集以及同类型案件的统筹处理,据此,本案应移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处理。

适用期货纠纷管辖表述:梁高享诉称叁点零公司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而叁点零公司则辩称该公司系现货交易场所,公司与梁高享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期货交易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可以确定本案纠纷涉及期货交易,至于双方之间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需要经过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理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叁点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