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律师:同时起诉居间人和期货公司,是否适用期货纠纷管辖?

本文作者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答案:就理财关系起诉居间人和期货公司,就高不就低,中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江冬梅以期货交易纠纷为案由起诉二被告,以诉称的侵权行为人之一宏源期货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依据,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要求宏源期货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江冬梅援引的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基层法院对期货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无法对宏源期货是否存在期货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作出实体判断。另从江冬梅诉称的款项性质看,第一项诉讼请求保证金源于李化鑫以一招鲜工作室名义与其签订的《委托合作共赢协议书》,并非江冬梅在期货交易中向宏源期货交纳,与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因期货交易而向宏源期货支付的手续费及账户损失性质不同。江冬梅与李化鑫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与宏源期货存在期货合同关系,两个合同在主体、性质上存在差异。本案中江冬梅虽选择以侵权而非合同,达到一并起诉李化鑫和宏源期货的目的,但二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仍需结合前述合同进行审查,法律关系存在交叉。结合本案存在多重基础法律关系以及级别管辖等因素,本院对江冬梅的起诉裁定驳回。驳回起诉后,若江冬梅认为李化鑫在委托理财中存在侵权行为,仅起诉李化鑫的,可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若仍认为宏源期货在期货交易中存在侵权行为,将宏源期货列为被告的,应按照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