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律师:投资者账户被冻结,想要移仓,法院是否支持?

本文作者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

答案:关于被告行为有无违反协助执行通知书指令。嵊州市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明确载明“限制开仓”措施,并载明冻结金额80000元,因此在原告期货账户可冻结资金少于80000元时,应当禁止原告开仓交易。原告在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将三手橡胶1609合约平仓,此时其期货账户资金仅为54385.10元,被告禁止其继续开仓交易,符合嵊州市人民法院指令。原告主张应允许其进行“移仓”,亦即将其原来所持三手橡胶1609合约“移仓”至远月橡胶合约,其实质是指向平仓后再行开仓,显属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之列,且原告亦未能陈述存在其所称的“移仓”交易指令的确切依据,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被告有无不当指引行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在嵊州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不当指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采取“限制开仓”措施,致其发生经济损失。本院认为,限制开仓是案涉财产保全的正当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若允许原告平仓后以所持账户资金继续开仓交易,将使相应资金陷入新的交易风险,并使财产保全措施落空。因此,且不论被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被告所称的指引行为,被告该项主张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