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律师:投资者起诉期货居间人未尽到适当性义务,胜诉获赔。
案情:张三经李四(居间人)介绍到期货公司开户并交易,但是居间人并未履行其应该履行的客户风险告知义务,大包大揽,虚假承诺,使得张三的账户遭受损失,故对李四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四支对张三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理:根据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居间人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故属于自然人期货居间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并参照《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要求居间人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并要求居间人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居间人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居间人履行风险揭示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履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义务。”之规定,作为期货居间人应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同时对投资者应当负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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