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律师:投资转账后对方并未实际投资,法院按借款判返还本息
案情简介:张三一直做外贸生意,有大笔闲置资金,经人介绍与在银行工作的李四认识。李四告知可以帮张三买信托产品,年化利息为12%,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后支付本金。张三同意后,向李四支付了1000万资金,李四按月返还利息,但到期后未支付本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之后,张三起诉,法院查明李四并未将款项用于投资,具体投向不明,法院认定李四违约,判决李四归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观点:张三和李四之间构成借贷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张三曾委托李四进行投资理财,但并无证据证明实际存在所谓的信托理财项目并发生实际购买行为。李四主张其系代张三无偿管理资金,但正如李四所说:“双方根本谈不上朋友,更谈不上所谓的信任。”那么双方之间存在李四主张的委托保管法律关系,由李四代张三长期无偿管理数额巨大的资金,更与社会常识不符,对此李四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结合李四曾按期支付收益且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其他经营活动等具体案情,认定双方之间大量的资金往来系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李四应该予以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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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宋律师,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