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律师:通过中间人借款给别人,又起诉让中间人还款,被驳回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009号
案情简介:张三要借钱给李四,但因为各种原因,她决定通过中间人王五借给李四。经过一番运作之后,王五向张三出具借条,利息3%;李四又给王五出具借条,利息为0.5%。后来,李四不还钱。张三就找依据借条找王五要,王五不服,认为我只是帮你借款给别人,我不欠你钱。张三就起诉到法院,证据是借条和转款记录。法院审理后认为,利息反常,与常理不符,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而是委托关系,结果应该由张三自己承担。
法院观点:张三所主张的其与王五之间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一)依据张三提交的王五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张三知道案涉款项借给第三人使用。(二)张三对案涉款项被用作王五向李四借款并无异议。以王五的名义向李四出借款项的利率低于张三主张的其与王五约定的借款利率。按照常理,如果张三与王五之间属于借款关系,那么王五向李四借款的利率必然应高于王五向张三借款的利率,但王五向李四借款的月利率为0.55%,该利率低于张三主张其与王五约定借款利率为3%,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张三所主张的其与王五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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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宋律师,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