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律师:委托投资股票,对方说亏完了,起诉后获赔

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因股票交流而认识,李四说自己交易股票很有心得,张三很羡慕,遂将自己300万的账户委托给李四。刚开始张三还能陆续知道账户情况,后来李四都不再告知。到期后,张三要求李四告知账户情况并返还剩余款项,李四说都亏完了,要告就告去吧!张三气不过就起诉到法院,李四坚持亏完了,也不提交任何亏损的证据,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李四应该提供证据但未提供,由其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亦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张三已经举证证明其将案涉款项交付给李四,李四主张其已将所有款项依约用于股票投资并全额亏损,即应对其该项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通常情况下,李四作为股票投资者,股票账户、银行流水、股票操作交易记录等类型证据材料应在其个人能够自行管理操控的范围之内,从专业投资人应尽的合理审慎义务角度而言,其亦应就所受托资金的相关投资材料予以留存备份。现李四主张所有款项已经用于股票投资并已全额亏损,理应提供银行流水、股票交易记录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否则即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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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宋律师,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