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律师:个人之间的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并不必然无效

案情简介:郑某是某资管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在业界具有比较大的影响力。简某经人介绍与郑某认识后,郑某邀请简某一起投资,并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20%的年收益,超额部分归郑某所有,如有亏损由郑某补齐。简某将一个600万的账户给郑某,但最终郑某并未如期支付本金及收益。简某起诉郑某,要求他履约。郑某认为保底条款无效,亏损应该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的保底条款并不必然无效,本案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有效,由郑某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委托理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郑某作为受托人虽对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承诺,但郑某华作为自然人作出的上述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对证券、能源、国内外贸易项目等进行投资及管理。郑某系资管公司股东之一,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案委托理财经营中的信息及风险应具备理性的判断能力。《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郑某有独立操作股票买卖的权利,在郑某没有资金投入而能获取高额回报等情形下,其所作出的证券买卖收益的承诺,并未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不违反公平原则。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本文作者:宋律师,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