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律师:客户自己投资失败硬要中介业务员赔钱,法院不支持

案情简介:王某一直与他人一起凑单通过某管理公司向外界投资,欧某是该公司业务员,负责与王某对接。某次投资之后发生了亏损,王某遂起诉欧某,认为与欧某构成借贷关系,要求欧某还钱。欧某认为自己是员工,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且双方之间不是借贷关系。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欧某的主张,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法院观点:本案中,王某与欧某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王某委托欧某将资金分别出借给湖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同时约定若借款人未能足额支付利息与本金,则欧某支付利息与本金的时间顺延。从上述协议的名称及内容可知,双方之间已达成委托代办的合意,欧某并非案涉款项的借款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欧某作为湖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可以认定欧某系接受王某的委托进行投资的事实。王某认为其与欧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并主张欧某偿还借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欧某支付报酬,故双方之间系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欧某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以凑单的方式通过湖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进行了投资,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欧某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主张欧某赔偿损失,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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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宋律师,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