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律师:帮别人买原始股,亏了对方不认还起诉,法院驳回了对方

案情简介:刘某为购买云湖山庄股票原始股将款项转给被孙某,孙某将款项转给对应的资管公司,并告知了刘某,刘某认可。后来资管公司涉嫌犯罪,款项被冻结,刘某认为是孙某的原因,故要求孙某赔偿损失。协商不成,起诉,被法院驳回。

法院观点:刘某为购买云湖山庄股票原始股将款项转给被孙某,刘某与孙某之间系委托理财关系。对此,孙某并非上述股票的发行人以及孙某将款项转给海南某某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刘某应当是明知的。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处理委托事物,委托合同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理财本身存在风险,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委托理财的后果及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且原审法院根据海南某某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本文作者:宋笑清律师,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