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律师:委托公司理财,却去找公司股东想要回来,败诉

案情简介:某年某月,张三与某公司A签署《委托代持基金份额协议书》,约定:由于张三委托某公司A代为持有开曼私募基金1%的基金份额,并同时自愿委托某公司A代持基金份额利润分配,代收投资收益等。随后,张三向李四(公司股东)累计转账100万元。一年后,想要回,遂起诉李四,法院判决败诉。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份,张三向李四累计转账100万元。李四分别向简某转账5万元及45440元。张三主张其与李四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交书面的委托合同,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三与某公司A签署《委托代持基金份额协议书》,其中约定:由于甲方(张三)委托乙方(某有限公司A)代为持有开曼私募基金1%的基金份额,甲方据此在孟加拉项目中的投资和利润分成比例为0.5%,甲方同时自愿委托乙方就代持基金份额参与开曼私募基金的利润分配,并代为收取代持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其他支付或利润分配)等。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张三在本案中要求李四向张三支付投资分红款9000元、交付100万元相关钱款收据和投资者权利证书、将取得张三的投资款分红来源、分红决议等文件向张三做出书面报告,缺乏合同依据,并无不当。

本文作者:宋律师(xasonglvshi),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