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律师:股票代客理财受托方要如实告知账户情况,否则可能担责
案情简介:张三委托李四交易股票,期间李四每月均向张三发送账户盈利截图,告知账户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合同到期后,张三多次催问,李四无奈才告知实际发生了大额亏损。张三因被欺骗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四赔偿,获法院支持。
法院观点: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选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通常系出于对其能力及信誉的信任,故委托合同一般又称为最大诚信合同。具体到本案,如前所述,案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张三是委托人,李四是受托人。然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李四在案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履行期间每月向张三发送虚假盈利截图,故意隐瞒委托之股票交易长期亏损的事实,有违基本的诚信原则,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其存在明显过错,有事实根据。由于李四每月谎报盈利并故意隐瞒长期亏损的事实,导致张三的知情权与决策权不能行使,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二审判决区分情况判令李四向张三赔偿各项损失,并无不妥。
本文作者:宋律师(xasonglvshi),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