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期货律师:投资者没在电子合同上签字,但合同有效,期货公司不赔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847号
答案:首先,开户视频属于电子证据。因电子证据保存于网站之中,只能从中导取相关数据作为证据,“属性”所显示修改时间客户的实际开户时间,而是导出时间,与投资者实际开户时间并不矛盾。
至于开户资料中的签名问题。期货公司认可投资者先上传本人现场签名字样图片至开户系统,开户过程中只要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所有协议和业务规则内容”并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默认投资者提供签名字样是对所有阅读、确认的法律文件的签署并自动粘贴。在开户视频具有真实性的前提下,投资者已在视频中表示阅读并完全理解《客户须知》《互联网开户风险提示》《西南期货公司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期货经纪合同》等的相关内容,故期货公司的上述解释具有合理性。即使投资者未在《期货经纪合同》上直接签名,也应当认为上述操作程序能够体现投资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投资者关于签名系技术处理粘贴而成、其未在《期货经纪合同》签名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约定:“乙方(韩洪亮)在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八条约定:“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作出了新规定,其中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本文作者:宋律师(xasonglvshi),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