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期货律师:投资者说期货公司改名字,故双方合同无效,被法院驳回

答案:期货公司合并后改名字,由改名后的公司继承前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影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工商部门的通知显示,格林公司吸收合并大华公司后,格林公司仅为名称变更,其主体身份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该合并行为不会对赵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格林公司和大华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共同在《证券时报》A6版上发布了《关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客户移仓的联合公告》,对格林公司吸收合并大华公司事项进行公告,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持仓整体转移事项,并提醒客户及时进行查阅。同时告知客户在自本移仓公告之日起至移仓实施日的期限内,客户对整体移仓未提出异议的,均视其同意整体移仓,本次移仓不影响客户的正常交易。此后直至本案纠纷发生之时,赵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在此期间内其一直接受格林大华公司提供的期货经纪服务。赵的上述行为,应视为赵认可格林大华公司作为一方合同主体为其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故赵关于格林大华公司存在合并事项从而影响赵以宝对合同履行的选择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宋律师(xasonglvshi),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