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期货律师:居间人接受委托频繁刷手续费要承担返还责任
答案:居间人担责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期货居间人理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全面履行《期货居间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或代客理财。但其相关行为违背了期货居间人的行为守则,故其对涉案期货账户的资金亏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投资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从事期货投资行为应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期货公司已向投资者告知相关风险事项以及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理财等内容的情况下,仍同意由居间人代其理财,显然也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是造成涉案期货账户资金损失的重要原因。结合两人的过错程度,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酌定由居间人对涉案期货账户的资金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要担责的理由: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应该承担管理责任。自然人期货居间人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其应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即自然人期货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更不是期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而是独立于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中介经纪人,期货公司不负有对自然人期货居间人的人员管理职责。但是,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包括机构及自然人)之间并非“绝对隔离”。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尚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了期货公司的管理责任。”之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期货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对于具体管理方式,《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居间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居间人行为准则、权利和义务、培训管理、解除合同条件和罚则等内容。”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明示义务:(一)在营业场所或者公司网站公示手续费收取最高标准、居间人信息,建立健全居间人信息查询制度,公示的居间人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居间合同有效期等;(二)期货公司应当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资者揭示居间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要求投资者对《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第二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对居间人的培训管理主体责任。除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外,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各种培训渠道和方式,切实提高居间人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承担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建立投诉记录台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居间人管理过程留痕。居间人档案应当记载居间人基本信息、合同文件、培训情况、开展居间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及处理情况、考核情况等信息。居间人档案应当自首次签署居间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等等。期货居间人制度已在我国实行多年,虽然《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属于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且刚刚于2021年9月10日起才开始施行,但其是对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的期货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的进一步总结性完善、细化及严格规范,在此之前,期货公司就应当负有上述基本的管理责任,履行基本的风险防控义务。
虽然期货公司的履约行为对于投资者的交易损失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期货公司对期货居间人疏于管理,导致期货居间人未能切实履行其职责,存在有违期货居间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等行为的发生。因此,期货公司未对期货居间人进行有效管理,期货公司放任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过程中不适当履行职责,存在具有一定过错,是正确的,期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无责理由:违规接受梁胜海委托进行理财的是居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期货公司并不当然需要就居间人的违规行为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期货公司在开立期货账户过程中,已经对投资者尽到了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并明确告知投资者居间人的身份、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或代客理财等事项。在期货公司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投资者请求期货公司对涉案期货账户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西安宋律师(xasonglvshi),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