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期货律师:期货公司纵容员工频繁交易,被判返还多收取费用
答案:本案案涉争议的交易有10000多笔,其指令发出的IP地址均为某期货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期货公司员工违规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了操作,期货公司对其员工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监管局曾认定员工彭某违规登陆投资者的账户并代理从事期货交易,并因此对期货公司在期货公司分类评价中作扣分处理,此节事实亦印证了期货公司对员工疏于管理,其对于员工违规操作客户账户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从事实后果看,期货公司已从其员工的违规行为中受益。期货公司,其从期货交易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如庭审中公司所述,李某在2010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交易中交纳手续费230.15万元,其中公司获得手续费净收入约为65.16万元。综上,期货公司对于其员工疏于监管,其员工违规操作客户交易造成损失,公司从中受益,其应当就案涉争议10000多笔交易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其疏于对员工的管理造成损害而产生,而非其直接侵害投资者的利益所导致。关于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同时考虑本案所涉事实中投资者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投资者私下将密码告知期货公司员工,违规委托期货公司员工代为期货交易,且其自2012年3月之后每日都有操作及每日对交易结算报告予以确认,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期货公司员工在其账户反常的频繁交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亦有明显过错。对此,本院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酌定由期货公司对因案涉10000多笔交易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即2533202元,其余部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至于利息损失,因在未经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责任的履行期限并不确定,利息计算缺少起算时间的依据。因此,本案中投资者关于期货公司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西安宋律师(xasonglvshi),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