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律师:期货公司员工伪造签名调高手续费,法院判公司返还
答案:期货公司每日的结算单,不代表每日向投资者发送过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材料,因此并不能表明投资者就默认了期货公司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李四系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从事期货业务办理的行为理应是有公司的授权,属于业务员履职的范围,《期货经纪合同》也得到了公司的盖章确认。因此,凡某在本案期货交易中的行为,其本身即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李四伪造《期货交易手续费确认书(开户)》的行为应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第六十一条约定,投资者应当向期货公司支付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然而,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交易手续费确认书(开户)》系期货公司员工伪造签名形成的,期货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期货活动的公司,对员工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在发现期货公司收费过高时,已及时向公司提出异议,其要求某期货公司退还手续费于法有据,某期货公司应当将多收取的手续费予以退还。
因为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交易手续费确认书(开户)》系公司员工凡李四造投资者签名形成,故期货公司依据该伪造的《期货交易手续费确认书(开户)》收取手续费,没有法律依据。在期货交易中,客户从事期货买卖系向期货公司交纳手续费,因此投资者并不是向李四交纳期货交易手续费,实际上是期货公司多收取了客户手续费,因此退还手续费的主体理应是期货公司,而非李四个人。因此,投资者要求期货公司退还其收取的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作者:西安宋律师(xasonglvshi),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