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期货律师:无期货经纪资格开展真实期货业务,要退还佣金费用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期货纠纷问题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有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经纪人不具有期货经纪资质,却接受投资人的委托以自己的期货交易账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是非法从事期货经纪活动的行为,投资者对经纪人是否具有期货经纪资质不予查证,基于利益的追求,委托其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案涉期货经纪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责任。投资者辩称不清楚经纪人是否按照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经纪人提交的涉案期货交易下单凭证,每张均有投资者的签名,投资者并无证据证明经纪人对其下达的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双方就期货交易进行结算,确认了交易损失,应由投资者来承担损失,经纪人需要返还收取的佣金。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并未入市,客户没有过错,应该退回保证金、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本文作者:西安宋律师(xasong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