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律师:投资公司员工私下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有效,应赔偿

案情简介:李四是某投资公司员工,为了开发张三作为其客户,私下向张三出具的《收款条》,承诺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对于股价及年化12%的收益不足部分向自己补足。张三向李四转账30万。后来,投资公司跑路涉刑,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还本付息,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四以个人名义向张三出具案涉《收款条》,承诺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对于股价及年化12%的收益不足部分向张三补足。李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向张三出具该《收款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依据该《收款条》判决李四向张三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李四虽主张其所在公司及关联公司均已被刑事侦查,本案应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但案涉《收款条》系李四以个人名义向张三出具,且李四并未举证证明其为某公司员工,在收取张三转款30万元后亦未向张三交付来自该公司的任何凭证,故对于李四的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西安宋律师(xasonglvshi),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