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律师:委托理财款到底去了哪,受托方要举证,不然容易担责

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是委托理财关系,李四是受托方。张三把钱转给了李四,李四在法庭上不能证明资金按照约定投向目标公司,法院判决李四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李四应就自己已将张三转账给其的款项投资给某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四并未将案涉款项转入某某公司,而是先转入某某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之后又转入案外人陈某账户。李四主张系按照某某公司客服指定才将投资款转入某某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但其未能提交与某某公司的电子合同,仅提交了手机照片及截图,没有提交其他相关凭证证明与某某公司的投资关系。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李四不能证明案涉投资款已投资成功,并进而判决李四向张三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本文作者:西安宋律师(xasonglvshi),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