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资金转投其他项目,要担主责

案情简介:张三委托李四投资1号理财产品,到期后,李四没有经过张三的同意,擅自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的本息直接转投另一家毫不相关的公司中,导致张三出现现金流困难。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赔偿,被支持。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四在相关理财产品到期后,将本金与收益转投其他公司并另行签订资产代持协议,导致张三投资款无法在短期回收,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张三明确认可转投行为,故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张三将投资款项交由李四用于认购理财产品,也应对投资目标产品的具体投资形式、投资收益与风险等尽到充分审查与注意义务,但其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在本案再审期间也明确陈述投资时没有看过投资项目相关说明或对项目进行考察,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张三的投资款项已被李四用于与案外人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资产代持协议,目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如期获取收益,故当事人在相关权利确定后如存在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

本文作者:西安宋律师,1559186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