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期权交易,中间人说不清资金流向要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是同学,李四介绍张三进行期权交易,说是保本高收益,承诺保本赔付,张三很高兴就参与了投资。张三把资金打到李四的账户内,李四也会将盈利等转出给张三,李四对张三进行结算。李四跟交易平台之间关系未知。后来,平台涉嫌犯罪被封,张三才知道进行的是非法的期权交易,遂起诉李四,要求李四返还本金。法院最后查明,李四无法说明资金去向,法院判决李四返还所有投资款。

法院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李四以保本、高收益利诱张三投资案涉短期期权,并承诺对投资本金担保赔付的基本事实,二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李四在未取得期权投资资质的情况下从事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及第六条第二款关于“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规定,其行为因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李四主张本案短期期权投资涉嫌刑事犯罪,但张三的款项系转给李四而未直接转给涉嫌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且李四收到后未将该款项转入有关期权交易投资平台账户。故即使经李四转账的案涉款项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李四对张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效合同及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法律关系,判令李四向张三返还剩余款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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