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别人做外汇并负责交易并负责结算,被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A自己交易外汇,并做为某外汇交易平台的代理为其开发外汇客户,获得佣金报酬。B 是A的朋友,让A帮忙开个账户,并委托A来交易、结算、转账。A照做。后来账户发生亏损,B要求A返还本金,赔偿亏损,法院支持了其部分主张,要求A承担大部分亏损的金额。
法院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A陆续以微信转账方式向B支付款项。这表明以B名义在某外汇交易平台开立的所谓账户应当是由A来管理的。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A与B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案涉外汇投资平台未办理相应手续即在国内开展业务,相应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A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外汇交易平台在国内开展业务不具有合法性仍然向B进行推荐并从中获取相应利益,还帮助B开立账户并进行管理,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应当对相应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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