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多名理财投资者出具的一份空白抬头承诺函,对在场人都生效

案情简介A公司的某个理财产品发生兑付困难,多名投资者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商量解决方案,该负责人最后出具了一份空白抬头的承诺函,写明A公司愿意承担各位投资者的亏损。后来,A公司一直不履行承诺,多名投资者将其起诉到法院,A公司认为该承诺函仅一份,不应该多人使用,其他投资者应该自担风险。法院最后没有采纳A公司的意见,判决A公司对多名投资者履行承诺。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多名投资者依据A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起诉其履行承诺,该公司负责人出具《承诺函》的行为系其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对于多名投资者能否依据一份《承诺函》向A公司主张权利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A公司对于《承诺函》的真实性未提异议,且自认,系向李某为首的数位投资人出具《承诺函》,签署《承诺函》时并未考虑向谁出具。结合《承诺函》出具对象空白的客观现状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认为,该《承诺函》系某公司向李某代表的众多投资人出具,而非向单一个人出具。因此多名投资者可以依据该承诺函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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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xasonglvshi(西安宋律师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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