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律师:让别人代操盘外汇,发生的亏损谁来承担?
案情:A与B约定,A委托B交易其外汇账户,B可获得收益的50%,发生亏损全部由B承担。结果,果然发生大额亏损,B也承认亏了,但就是不给钱。A起诉到法院,成讼。
判决: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国际期货交易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成立。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可见投资境外衍生品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国际期货交易的系境外期货交易平台,系境外外汇交易平台,案涉期货交易资金未通过正规外汇渠道汇出,疑似采用外汇“对敲盘”操作进行交易,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入金记录无法形成期货投资的完整证据链。案涉国际期货交易行为,未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国际期货交易委托协议》中约定,原告账户亏损部分100%由被告承担,此系保底条款,且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明确提及“保底分成的协议,确保不亏损”,上述保底条款违背了投资理财风险自担的原则,应为无效,加之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也表示,其因被告承诺保底分成、交易亏损由被告全部承担才委托被告进行案涉国际期货交易操作,显见,该保底条款是原被告之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综上,案涉委托理财合同,目的在于投资境外期货产品,该合同目的违反我国金融管理秩序,不符合公序良俗,该合同的核心条款亦系无效条款,故原被告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
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结果,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作为向原告推介国际期货交易的一方,以保底分成为由吸引原告委托其从事高风险的国际期货交易,并实际操作案涉境外期货账户,在明知案涉境外期货交易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且具有较高风险的情况下,仍鼓励原告进行案涉委托,具有较大过错。而原告理应在投资前谨慎了解相关境外期货交易是否合规、风险高低,但原告未作充分考量即委托被告进行案涉交易行为,自身亦有过错。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双方按照3:7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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