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资律师:出借账户违法不否定配资借款行为本身

案件事实:张三与李四之间达成借款炒股协议,由李四出借账户给张三,账户中有500万资金。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张三说,你出借账户违法,我们之间的合同无效,所以我不需要还你钱。李四就起诉了张三。

法院判决:在认定为借款的条件下,出借账户的行为应该由相关行政机关规制而不是否定借款行为的性质。法院反驳对方认为这种关系就是配资关系的表述如下:用资人认为《借款合同》系场外配资融资合同,合同内容因多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前分析认定,《借款合同》不属于场外配资合同,用资人借款用于证券投资,借款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但合同中约定了某某公司出借资金注入相关证券账户,并将这些证券账户一并出借给用资公司用于证券交易。该出借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规定,合同中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规制。但《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出借证券账户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借款合同》有关于借用相关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约定,且该出借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精神,但此系对借款具体使用过程中如何进行股票交易的约定,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以上分享免费,仅供参考。个案付费咨询,可参看账号签名或文章底部本文作者(V)。

本文作者:xasonglvshi

本文作者:xasonglvshi,15591866072。